法庭上,潘潇回想,当初设破山庄是基于“岳父母想找个处所赚点钱”。因而全部山庄由金伟新负责管理, “消费群体是亲戚友人”,至于盈利,金伟新供称每年约30 万元, 而潘潇称约有十余万元。然而依据国度划定,乡村群体用地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地,而潘潇也否认该宗土地“应当不”向当地领土部分办理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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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知情人士流露,15 日上午9 时许,潘潇在其妻子等家人的陪伴下来到法院,与上次休庭不同的是, 他的精力状况显明好转,已不再须要人扶持。材料显示,潘潇在今年6 月被刑事扣押后,于7 月1 日被取保候审。

  15日上午,广州市花都区原区委书记、区人大主任潘潇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。法院认定, 潘潇在任职区委书记期间,受贿300 余万元,判决其犯受贿罪, 判处有期徒刑12 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 万元。


  江某湘曾供称,只管本人持有山庄的“股份”,但他在里面花费也要付钱。

  裁决书显示,多名涉案行贿者均与该山庄建设有关:时任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治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江某湘、花都区市政园林局局长徐某某,均曾以出资建设流金山庄工程或“入股”的情势贿送财物。


  借流金山庄吸金受贿



  “流金山庄”位于广东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石门村。据媒体报道,“流金山庄”是2005 年,经潘潇先容,由其岳父金伟新(另案处置)以每年1 万多元的价钱, 租下该村一块39.3 亩的林地及地步而建筑,租期为50 年。山庄内设1、2、3 号楼,并有自然温泉池、岳飞饮马槽、桑拿K 房、价值约20 万元的美国山茶花等,设施“一应俱全”。



  检方此前指控, 潘潇在任花都区委书记、区人大主任期间,应用职务方便或影响力,单独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财物人民币506 万余元、港币11 万元、美元5000 元(本报8 月23 日A5 版曾作报道)。对此,潘潇庭审时回应称确有相干指控事宜,但详细数额需待法院判决。

  广州中院一审讯决潘潇犯行贿罪, 判处有期徒刑12 年,并处没收财产国民币30 万元;追缴其守法所得, 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。判决后,潘潇当庭表现,将斟酌后再决议是否上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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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月23 日,潘潇被指控纳贿罪在广州中院受审

  法院一审查明,2005 年年底至2011 年3 月,潘潇在任职花都区委书记、区人大主任期间,独自或伙同支属收受别人财物共人民币341.362237 万元、港币11 万元、美元500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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